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安排,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作出关于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邮箱:czrdngw@163.com
电话:3800198
地址:滁州市政务中心北8楼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附: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近些年来,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但仍然存在服务主体规模不大、服务能力不强、引导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农业强市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特作如下决定:
一、着力培育服务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集聚,支持农业产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积极开展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服务主体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小农户融入社会化服务。力争到“十五五”末,全市各类规模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到5000家以上。
二、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坚持强化科技和装备支撑,推进资源整合,探索建设多类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冷链物流、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综合解决方案。精准划定禁烧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服务主体顺应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AI人工智能、无人机、导航定位终端等技术和装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服务主体等加强合作,解决服务主体普遍面临的技术、装备、人才等难题。力争全市每年建设10个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到“十五五”末达到100个。
三、着力创新服务机制。鼓励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有效满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多样化服务需求。推动农资企业、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涉农组织,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通过“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向农业服务业延伸。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确保到“十五五”末打造不少于5个可复制、可推广的省级典型案例,创建一批创新基地,培育一批创新主体,形成一批创新模式。
四、着力完善扶持政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要求,加大财政对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强化高标准农田、大中小型灌区等农田水利建设,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树牢大食物观理念,坚持粮经饲统筹、农林牧副渔并举,切实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高效保障各类服务主体合理设施用地。全面落实国家涉农税收、电价和用水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主体降本增效。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广农业设施设备、农业仓单等抵押贷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设保险新产品,推深做实“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探索开展农事服务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等保险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0.8%。鼓励建立地方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奖补。
五、着力规范行业发展。服务主体要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行业依法建立区域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强化服务合同、服务价格、服务信用等动态监测,防止价格欺诈和垄断,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农户权益。积极开展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试点,为服务供需双方提供线上线下高效、便捷服务。
六、着力强化工作协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牵头抓总,深入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各级发改、自规、财政、林业、市场监管、水利、商务、邮政、税务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工作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监督范畴,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