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代表列席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2025年4月25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广泛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部分在滁省人大代表和滁州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临时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邀请代表列席。
第三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列席的代表人数一般为5名,其中,在滁省人大代表1名、市人大代表4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会同常委会其他委室,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在滁省人大代表名单。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根据各县(市、区)市人大代表数量,将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人数分配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合理安排代表列席会议,届内一般不重复列席。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代表列席会议的会务和食宿保障等工作,并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误工补贴标准,向列席会议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发放误工补贴。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议通知,及时通知列席会议代表及代表所在单位,并负责会议期间交通保障。代表列席会议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代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九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研,广泛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列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十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全程列席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取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和发言,但不参与表决,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将列席代表的发言如实记录,对代表提出的合理、合法且重要的意见,可以吸纳到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