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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于晓波辞职请求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07 15:00:23  浏览:

(2026年4月30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于晓波提出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于晓波辞去职务的请求,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